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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靖州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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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07 14:10:37

关于印发靖州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

现将《靖州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靖州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930


靖州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为加快推进靖州茯苓及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湖南省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535)、《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怀办发电〔202165号)《关于加快推进靖州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靖办发〔20221号)、2025年怀化市中医药产业链工作要点》(怀中医药链办发〔20251号)、《2025年怀化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怀中医药链办发〔20255文件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中药材规模种植

支持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利用林地、坡地、园地发展中药材种植,新种中药材重点奖补茯苓、黄精、艾叶、钩藤、玉竹、山银花6个品种。

1.鼓励规模种植。对在本县境内集中连片种植单一种类中药材面积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间种、林下套种的中药材,按照各种药材正常种植密度标准折算面积),成活率达到85%以上,根据品种分项进行奖补,以当年新种中药材实有面积为准。药材生长季内管理抚育不到位的不予补助。规模种植以土地流转合同为基础,并核实实际种植面积。具体奖补如下:

茯苓袋料栽培2000/补助800/

茯苓木栽培400/补助500/

茯苓树兜栽培:茯苓种植树兜补助5/个;

黄精3000-3500/补助400/

艾叶5000-6000/补助200/

钩藤400/补助200/

玉竹1000/补助300/

山银花330/补助300/

对符合上述奖补条件每个生产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高30万元。

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具体奖补如下

茯苓袋料栽培2000/,补助400/

茯苓木栽培400/补助300/

茯苓树蔸栽培:茯苓种植树蔸补助3/个;

黄精3000-3500/补助200/

艾叶5000-6000/补助150/

钩藤400/补助150/

玉竹1000/补助150/

山银花330/补助150/

对符合上述奖补条件,每个生产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高20万元。(审核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2.其他中药材品种新种植奖补。对种植茯苓、黄精、艾叶、钩藤、玉竹、山银花以外的规模中药材种植,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规模的需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经验收达标后按种植面积150/亩进行奖补,每个生产经营主体最高不超高10万元。(审核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二、支持中药材规范化种植

3.统筹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奖补标准以各职能部门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单位:各职能部门)

4.支持茯苓菌种标准化生产。加强茯苓菌种规范化生产、交易的监管,鼓励菌种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对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茯苓菌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生产补助5000(审核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5.鼓励创建中药材GAP基地,通过省级药监部门开展的GAP符合性检查的种植基地,按照省级扶持政策执行,省、市、县不重复奖补。鼓励创建省级中药材示范基地,省级主管部门下文确认,获批省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道地药材生态种植示范基地、中药材稀缺种苗繁育基地、中药材种植溯源体系、定制药园。每个基地给予奖补5万元。(审核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中药材品牌创建

6.大力支持中药材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农旅融合示范基地,对获评3A级旅游景区创建乡村旅游示范点按照《关于加快推动靖州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靖发〔20244)文件执行。(审核单位: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

7.对在中药材种植加工方面获得国家、省、市农业丰收计划奖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两品一标创建中,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经营主体奖补5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证书的经营主体奖补3万元,获得绿色产品证书的经营主体奖补2万元。(审核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鲜茯苓交易市场规模经营

8.鼓励鲜茯苓交易。为保护环境,规范市场交易,鼓励鲜茯苓交易,扩大茯苓交易总量。交易鲜茯苓且交易量达500吨以上(含500吨)的,按照20/吨给予交易者奖励。市场内免收2年交易管理费,所产生的交易管理费用经过审核认定支付。(审核单位:靖州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商科工信局、县茯苓大市场管委会、县财政局)

9.鼓励集中蒸制。为消除园区外煤气小锅炉蒸制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保问题,统一规范进行集中蒸制,对集中蒸制实际成本高于老市场成本部分(老市场蒸制成本90/吨)给予加工户补助。集中蒸制后的茯苓,从交易市场运送至老市场及园区周边加工户,所产生的运送费用经审核认定后支付。(审核单位:靖州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商科工信局、县茯苓大市场管委会、县财政局)

五、支持中药材加工设备更新

10.鼓励设备更新。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中药材企业推动加工新技术、新设备运用,改进传统加工工艺,对于实现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加工的企业,新上单套设备购置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总金额的10%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审核单位:县商科工信局、靖州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六、支持壮大经营主体培育

11.鼓励企业成长。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对新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和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中药材工业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中药材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中药材服务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年对前述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审核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商科工信局、靖州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1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总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补15万元、25万元、35万元。(审核单位:县商科工信局、靖州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13.鼓励企业出口贸易。企业年度内实现产品直接出口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出口额的1%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有产品通过香港标准及检定中心(STC)认证的,每家企业奖补6万元;企业产品通过国际注册的,奖补12万元;中药材品种通过ISO认证的,给予主要申报单位奖补20万元。(审核单位:县商科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靖州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七、支持科技研发创新和人才支撑

14.对企业全职或者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根据市县人才引进政策文件兑现相关待遇。(审核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商科工信局、靖州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15.鼓励企业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支撑引领作用,推动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根据市级相关政策文件兑现相关待遇。(审核单位:县商科工信局、靖州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八、支持电商和新媒体营销

16.支持通过电商形式销售产品。电商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年销售总量达1-10(含)万单的,可享受1/单的营销费用补贴;10-30(含)万单部分,可享受0.5/单的营销费用补贴;30-60(含)万单部分,可享受0.2/单的营销费用补贴;60万单以上部分可享受0.1/单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审核单位:县商科工信局、靖州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17.支持新媒体营销。对新媒体电商销售靖州产品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账号,给予每个账号2万元奖励。(审核单位:县商科工信局、靖州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九、支持中药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创建

18.对安全管理标准化创建验收合格且全年实现安全生产经考核优秀的企业,根据创建等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审核单位:县商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十、奖补实施意见

19.国家、省、县奖补出现重叠时,就高不就低,在国家、省、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县级补差,不再重复奖励

县财政从年初预算每年安排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含工作经费)

20.种植环节奖补。

经营主体提交验收申请当年10月底前,经营主体根据种植中药材种类,具体提交如下资料:验收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乡镇中药材种植基地面积汇总表;种植基地照片;利用110000地形图进行勾绘的种植基地范围图。验收申请表需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填写《靖州县    年新种中药材基地调查汇总表》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县级部门现场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人成立县中药材种植外业核查验收组,并与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药材产业专干、中药材种植户(企业)一起对各乡镇审核汇总上报申请验收的新种中药材基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所有参加验收人员现场完成《靖州县    年新种中药材基地外业调查记录表》的填写工作。

县乡两级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将各乡镇现场验收情况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乡镇公示期结束后,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奖补兑现。公示无异议后,次年3月底前县财政按照相关奖补政策规定予以拨付兑现。

21.其他环节奖补。奖补项目必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年底前由实施主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次年3月底前按奖补政策据实兑现。

本措施自20251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商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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